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32號
上 訴 人 蔡哲男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間區域計畫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32號駁回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林 勇 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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