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6號
原 告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宋志育
訴訟代理人 林瑞彬 律師
李育昇 律師
賴永發 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代 表 人 吳英世 局長
訴訟代理人 曾淑青
張宇凡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 官 簡 慧 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凃 瓔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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