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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65號
原 告 錢大渭
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4年7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14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7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呂 佳 徵
法官 張 季 芬
法官 簡 慧 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 嬿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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