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95號
上 訴 人 台灣三陽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朝霖
訴訟代理人 郭國益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屏東縣政府衛生局間藥事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95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呂 佳 徵
法官 簡 慧 娟
法官 吳 永 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 建 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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