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0號
原 告 江俊毅
訴訟代理人 施中川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洪吉山
訴訟代理人 黃玉杏
黃翠華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呂 佳 徵
法官 簡 慧 娟
法官 吳 永 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 建 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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