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KSBA,104,訴,418,201511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18號
原 告 潘榮新
被 告 屏東縣萬巒鄉公所
代 表 人 林碧乾
參 加 人 潘東益
上列當事人間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東益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4年5月19日以屏巒鄉民字第10430671800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定金字第342號私有耕地租約之耕地,依照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第2項規定,准由參加人(即出租人)收回自耕,係違法之行政處分,應予撤銷等情,足認被告所為原處分,係對參加人發生有利之效果,核屬具有第三人效力之行政處分。

衡諸原告與參加人就公法上之特定具體事件所獲致之有利或不利之法律效果,乃係基於同一行政處分而發生,則本件原告訴訟上請求所為之實體判決,若非同時發生確認或變更參加人權益之結果,即無法有效作成。

茲為維護參加人之程序參與權,爰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前段、第4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張 季 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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