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34號
抗告人 陳榮標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間土地增值稅事件,對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34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孫 奇 芳
法官 孫 國 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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