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KSBA,105,訴,291,201703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91號
原告 粟振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等間假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第98條之2第1項分別有明文;

且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就其對被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等提起之假釋事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91號),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爰依首揭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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