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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3號
原 告 李錦輝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 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代 表 人 蘇金安
訴訟代理人 呂岡沛
人 林汎柏
上列當事人間雜項執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官 黃 堯 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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