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KSBA,105,訴,332,2017032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32號
原 告 鄭黃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
吳昆達 律師
楊雨錚 律師
被 告 臺南市佳里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陳啟正
訴訟代理人 辜俊雄
林芝郁
輔助參加人 臺南市佳里區公所
代 表 人 黃慶堂
訴訟代理人 江行健
輔助參加人 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 表 人 莊德樑
訴訟代理人 莊武雄
張聰德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 孫 奇 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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