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KSBA,105,訴,545,20170526,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45號
抗告人 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
代表人 趙建剛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林東照間獎勵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45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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