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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9號
抗 告 人 鄭翔仁
法定代理人 鄭君邁
林君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左營區新光國民小學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9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請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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