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KSBA,106,再,4,201706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再字第4號
再審原告 許亦伶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國立中山大學間考試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0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
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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