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KSBA,106,再,5,201705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再字第5號
抗 告 人 翁金燦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嘉義縣竹崎地政事務所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本院106年度再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定有明文。

是以,提起抗告,應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核屬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06年度再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請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張 季 芬
法官 林 彥 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