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KSBA,106,聲,24,201708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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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陳文德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本
院106年度聲字第24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正本關於主文欄及理由欄所載「106年2月1日、106年7月11日法庭錄音光碟」,應更正為「106年2月8日、106年2月22日及106年4月12日法庭錄音光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孫 奇 芳
法官 孫 國 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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