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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6號
原 告 侯錦坤
訴訟代理人 顏福松 律師
被 告 內政部
代 表 人 葉俊榮
訴訟代理人 張倩維
余佳樺
輔助參加人 高雄市政府
代 表 人 陳 菊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徵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所有坐落改制前高雄縣○○鄉○○段0000○號土地,前經臺灣省政府以民國79年12月7日府地二字第170850(土地)號令核准徵收(精省後此部分業務由被告承受),並經改制前高雄縣政府以80年5月1日府地權字第58548(土地)號公告在案,因原告主張本件徵收補償機關即改制前高雄縣政府未合法送達領取補償費通知(此部分徵收補償業務於高雄縣市合併後由高雄市政府承受),上開徵收補償費之發放已逾公告期滿後15日,原核准徵收令應失其效力,而提起本件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訴訟,因本件徵收補償業務係由高雄市政府承受辦理,本院認高雄市政府有輔助被告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張 季 芬
法官 李 協 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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