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KSBA,106,訴,200,201706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0號
原 告 一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新榮
被 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陳勁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

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同法第237條之3條第1項、第237條之2分別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之裁決而提起撤銷訴訟,為行政訴訟法所稱之交通裁決事件。

依前開規定,起訴應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

而原告之所在地為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張 季 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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