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0號
原 告 莊清安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盛玄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90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孫 奇 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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