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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年訴字第31號
原 告 張秀英
被 告 臺南市政府
代 表 人 黃偉哲
上列當事人間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7年12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8年1月2日依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院內查詢單附卷可憑,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孫 奇 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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