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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19號
抗 告 人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2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抗告人提起抗告,同時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而其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業經本院以民國107年12月22日107年度救字第63號裁定駁回;
本院審判長乃於108年1月8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此裁定業於108年1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黃 堯 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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