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KSBA,107,訴,208,2019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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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8號
上 訴 人 丞田寶石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世榮

訴訟代理人 楊宗翰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0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上訴人所提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即新臺幣6,000元,尚未據其繳納。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

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一併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吳 永 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 嬿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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