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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81號
原 告 朱偉中(兼劉郭敏華、顏鴻玲之被選定人)
被 告 臺南市仁德區公所
代 表 人 黃素美
訴訟代理人 謝仁傑
被 告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代 表 人 蘇金安
訴訟代理人 陳俊誠
林汎柏
呂偉逸
上列當事人間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 黃 堯 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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