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KSBA,107,訴,381,201903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81號
原 告 朱偉中(兼劉郭敏華、顏鴻玲之被選定人)

被 告 臺南市仁德區公所


代 表 人 黃素美
訴訟代理人 謝仁傑
被 告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代 表 人 蘇金安
訴訟代理人 陳俊誠
林汎柏
呂偉逸
上列當事人間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 黃 堯 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