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13號
原 告 黃耀烱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屏東縣恆春地政事務所間所有權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13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吳 永 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 嬿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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