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KSBA,107,訴,423,2020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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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23號
原 告 涂榮飛

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 律師
被 告 屏東縣政府
代 表 人 潘孟安
訴訟代理人 陳炳良
蔡易晉
高宜婕
輔助參加人 屏東縣竹田鄉公所


代 表 人 傅民雄
上列當事人間巷道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屏東縣竹田鄉公所應輔助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屏東縣竹田鄉公所前以民國81年12月31日竹鄉建字第9513號公告屏東縣○○鄉○○段000○號土地內道路為通行20年以上既成道路(下稱系爭巷道)。

嗣原告因裁判分割取得由前揭345地號土地所分割出之同段345-2地號土地,乃於106年4月28日向被告申請廢止系爭巷道。

被告於106年11月1日駁回其申請(下稱前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

經內政部以107年2月23日台內訴字第1072200160號訴願決定將前處分撤銷,諭知被告2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

被告乃於107年5月14日作成原處分仍駁回原告之申請,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訴願及本件行政訴訟。

本院審酌系爭巷道係由輔助參加人作成公告,為釐清相關事實及法律程序上爭議,自有由參加人輔助被告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林 韋 岑
法官 曾 宏 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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