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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年訴字第104號
原 告 陳盛雄
被 告 銓敘部
代 表 人 周弘憲
送達代收人 劉錫謙
上列當事人間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原告不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107公審決字第119829號復審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復按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二、本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7年5月29日部退四字第1074416419號處分書,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有卷附被告處分書、復審決定及原告起訴狀可稽。
經核本件被告機關所在地設於臺北市○○區○○路0○0號,依前開規定,自應歸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且原告之原任職機關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正國際航空站,其任職公務所所在地亦非本院轄區,則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非適法,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具管轄權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黃 堯 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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