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KSBA,108,年訴,179,2020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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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年訴字第179號
原 告 陳文進

兼 上一 人
送達代收人 楊啟煌
被 告 銓敘部
代 表 人 周弘憲
送達代收人 李沛鑫
上列當事人間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原告不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107公審決字第128869號、同年月25日107公審決字第137462號復審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復按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二、本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7年5月12日部退二字第1074462445號、第1074461939號處分書,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有卷附被告處分書、復審決定及原告起訴狀可稽。

經核本件被告機關所在地設於臺北市○○區○○路0○0號,依前開規定,自應歸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且原告之原任職機關為行政院內政部營建署,其任職公務所所在地亦非本院轄區,則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非適法,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具管轄權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黃 堯 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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