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KSBA,108,抗,5,2019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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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5號
抗告人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28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亦為抗告之合法要件。

二、經查,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108年度救字第18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有上開裁定附卷可稽。

嗣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8年4月12日裁定請抗告人於14日內補繳上述裁判費,該補費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抗告人,惟抗告人仍未補繳,有送達證書及本院院內查詢單存卷可佐。

從而,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孫 奇 芳
法官 孫 國 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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