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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救再字第75號
聲 請 人 黃良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108年度救再字第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亦為聲請再審之合法要件。
聲請再審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聲請人聲請本件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其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8年11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雖對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然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以108年度救字第192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有該裁定附卷為證。
四、聲請人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院內查詢單附卷為證,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
五、結論: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黃 堯 讚
法官 孫 奇 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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