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4號
抗 告 人 莊清安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54號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邱 政 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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