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6號
原 告 林雅玫
黃師品
李慧芳
王昇川
陳淑真
謝敏玲
蕭蓉欣
陳健瑩
施香梅
陳美瑛
楊素梅
孫淑偵
許鈺珮
葉長青
葉益榮
羅玗萍
黃萬能
郭淑娟
蘇鴻仁
陸春明
藍秀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張宗琦 律師
陳星年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
代 表 人 韓國瑜
訴訟代理人 蔡思德
林佳靜
許玉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孫 國 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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