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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5號
原 告 臺南市安北(一)自辦市地重劃自救會
兼 上一人
代 表 人 楊進財
程源良
楊荏惠
吳澤虎
蘇明輝
吳孟峰
黃全祿
蔡良炫
鄭柏榮
鄭伯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
楊雨錚 律師
郭俐文 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
代 表 人 黃偉哲
訴訟代理人 鄭嘉慧 律師
參 加 人 臺南市安北(一)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
代 表 人 鍾嘉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提供行政資訊事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臺南市安北(一)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於民國100年11月24日經被告准予核定成立,嗣因不符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下稱重劃辦法)規定,遭被告不予核定重劃會之申請,並禁止其擅自召開會員大會程序。
原告認參加人已符合解散要件遂請求被告(1)解散參加人。
(2)提供參加人送至被告審查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改進措施回覆表」等相關資料。
遭被告以108年1月31日府地劃字第1080104257號書函否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判決之結果,倘原告獲有勝訴判決,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應有參加訴訟之必要。
參照首揭規定,依參加人之聲請,應准許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曾 宏 揚
法官 廖 建 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 嬿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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