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80號
抗 告 人 趙友瑋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南區臨時工程處間免職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8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定有明文。
是以,提起抗告,應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核屬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8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80號裁定具狀提起抗告表示不服。
惟抗告人未依首揭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曾 宏 揚
法官 廖 建 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 嬿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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