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KSBA,108,訴,313,20200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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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13號
原 告 南一書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蘇建中
原 告 蘇俊文
王金鑾
王欽昭
王蘭貞
江吳美慧
林許梅英
孫盟堯
張玲綿
許進榮
曾錦麟
黃戴素卿

葉王秀卿
蘇福成

鄭椅發
楊芳文
叢德仁
叢德莉
陳儀盆
蘇建元
蘇李玉梅
蔡謝慧琴
張文昭
張多巧
張文耀
胡慧泰

蘇秋香

張梅枝
王麗珠
陳明豐

陳耀南

劉美英

蔡吳月娥

林韡蓁

朱蔡玉葉

陳鈴櫻
陳麗珠
莊許于
王麗琴
陳致曉
王振珂

呂瑞成
呂秀美
潘青虹
張云譯

張雲鶯
呂榮井
呂玫勳
張陳愛玉
張可望

曾俊源
曾肇陽
曾俊壽
曾士芳
孫瑞津
曾永霖
林美淑
李文彥
沈照美
王田多美
劉繁致
林楊美玉
方杜鳳
洪天熺
陳蔡信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凱倫 律師
蔡易廷 律師
被 告 內政部
代 表 人 徐國勇
訴訟代理人 王怡雯 律師
參 加 人 臺南市政府
代 表 人 黃偉哲
訴訟代理人 鄭婷婷 律師
許雅芬 律師
複代理人 蔡宜君 律師
參 加 人 交通部鐵道局

代 表 人 胡湘麟
訴訟代理人 黃豐玢 律師
吳篤維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土地徵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南市政府及交通部鐵道局均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緣交通部鐵道局為辦理臺南巿區鐵路地下化計畫(東區)、(北區)工程,需用臺南巿東區育樂段1356-1地號等146筆面積0.689667公頃及臺南市○區○○段0○0○號等65筆面積0.309301公頃土地,分別檢附徵收土地計畫書、圖等有關資料,由交通部報經內政部於民國107年10月24日以台內地字第10700729361號、第10700729362號函核准徵收,及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並經臺南市政府就東區部分以107年10月30日府地用字第1071215320A號公告,同日以府地用字第1071215320F號函知所有權人;

就北區部分則於107年11月5日以府地用字第1071229871A號公告,同日以府地用字第1071229871F號、第1071229871G號函通知所有權人。

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三、本件經準備程序調查結果,交通部鐵道局為上述工程之需地機關;

臺南市政府則為上述徵收處分之公告機關,本件撤銷訴訟之裁判結果,將攸關其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與否,本院認其等有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孫 國 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

註: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45條第3項規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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