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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35號
原 告 莊宜蓁
送達代收人 莊清此
被 告 高雄市鳳山區文華國民小學
代 表 人 楊錦雲
訴訟代理人 吳岳龍 律師
吳剛魁 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張裕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解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 官 廖 建 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陳 嬿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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