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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37號
原 告 顏清傳
訴訟代理人 葉孝慈 律師
邱柏榕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代 表 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何旭苓 律師
複 代理 人 蘇哲萱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讓售國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 黃 堯 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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