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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78號
上 訴 人 振谷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振名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鼓山區中山國民小學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7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上訴人於民國109年12月23日對本院前揭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於其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見本院卷第257頁),且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有本院院內查詢單(見本院卷第275頁)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自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林 韋 岑
法官 曾 宏 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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