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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91號
上 訴 人 KEJURUTERAAN ASASKINI SDN. BHD.
代 表 人 Mr.Lee Say Youg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政府採購法事件,上訴人之處所不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對上訴人KEJURUTERAAN ASASKINI SDN. BHD.送達之文書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行政訴訟法第81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院民國109年4月17日「限期命上訴人提出委任律師或得為訴訟代理人者之委任狀」裁定,前依上訴人之上開國外事務所,囑託外交部條約法律司代為送達,嗣經我國駐馬來西亞代表處109年7月13日馬來字第10911104420號函復「因無人簽收認領,無法送達,爰遭馬國郵政當局退回」等語,此有該函及退回信封等件在卷可證。
因上訴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已無從送達,依照上開規定意旨,本院自得依職權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黃 堯 讚
法官 孫 奇 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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