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KSBA,108,訴更一,13,20200804,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更一字第13號
抗 告 人 黃耀烱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屏東縣恆春地政事務所間所有權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本院108年度訴更一字第13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林 韋 岑
法官 曾 宏 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