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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全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盧貞秀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中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金娥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所為之105年度全字第23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行政訴訟法第2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之欠款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國108年7月25日105年度執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破產程序終結,欠繳應納稅捐依規定註銷,故假扣押之原因消滅,請准撤銷假扣押等語。
則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撤銷如主文所示之假扣押裁定,應予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邱 政 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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