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KSBA,109,再,4,202006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再字第4號
抗 告 人 黃耀烱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屏東縣政府財稅局間牌照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本院109年度再字第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定有明文。

是以,提起抗告,應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核屬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15日本院109年度再字第4號裁定具狀提起抗告表示不服。

惟抗告人未依首揭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邱 政 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凃 明 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