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KSBA,109,抗,10,202006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10號
抗 告 人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50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抗告人對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國108年12月19日108年度救字第50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抗告人雖對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然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108年度救字第20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有該裁定附卷可稽。

嗣經本院審判長於109年3月24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4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

而抗告人迄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院內查詢單在卷足憑。

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抗告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曾 宏 揚
法官 廖 建 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 嬿 如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