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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29號
抗 告 人 黃良政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救再字第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抗告人對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國109年3月27日109年度救再字第1號行政訴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雖抗告人有為訴訟救助之聲請,惟業經本院109年9月21日以109年度救字第92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
嗣經本院審判長於109年11月20日以109年度抗字第29號裁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25日送達(合法寄存於祥和郵局),有送達證書在本院卷第29頁可查。
惟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院內查詢單(本院卷第33頁)可憑。
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抗告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邱 政 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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