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KSBA,109,抗,29,20210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29號
抗 告 人 黃良政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救再字第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抗告人對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國109年3月27日109年度救再字第1號行政訴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雖抗告人有為訴訟救助之聲請,惟業經本院109年9月21日以109年度救字第92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

嗣經本院審判長於109年11月20日以109年度抗字第29號裁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25日送達(合法寄存於祥和郵局),有送達證書在本院卷第29頁可查。

惟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院內查詢單(本院卷第33頁)可憑。

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抗告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邱 政 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