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5號
抗告人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27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抗告人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27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且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109年度救字第15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本院審判長爰於109年3月23日裁定請抗告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31日送達,有各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而抗告人迄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查詢單在卷為憑,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孫 國 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