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KSBA,109,抗,50,2021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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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50號
抗 告 人 毛志源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救字第3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抗告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國109年9月17日109年度救字第3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抗告人雖對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然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109年度救字第176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有該裁定附卷可稽。

嗣經本院審判長於109年11月30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

而抗告人迄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院內查詢單在卷足憑。

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抗告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孫 奇 芳
法官 林 彥 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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