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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53號
抗告人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救字第13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監獄行刑法第114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查抗告人對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國109年10月27日109年度救字第13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但未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於同年12月15日裁定駁回確定在案;
又本院審判長於同年月17日命其於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裁判費之裁定已於109年12月23日送達生效,聲請人迄未繳納裁判費,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查詢單可稽。
從而,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孫 國 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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