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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6號
抗 告 人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44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抗告人對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44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抗告人雖對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然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109年度救字第16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有該裁定附卷可證。
嗣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9年3月23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3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而抗告人迄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院內查詢單在卷為證。
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抗告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孫 奇 芳
法官 林 彥 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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