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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救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吳書毅
相 對 人 高雄市立高雄高級中學
代 表 人 謝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
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
此觀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謂:當事人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現由本院審理中。
聲請人現失業在家,單獨撫養子女,生活十分困難,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有身心殘障手冊、低收入戶證明可證。
而本件訴訟,係因為相對人關於法定期間應作為而不作為,聲請人一定有勝訴希望,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上揭主張,業經本院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函詢聲請人就本件是否業經該會准予法律扶助,經該分會民國109年7月31日法扶高分玲字第109DU0000087號函復,審查委員會准予行政訴訟一審扶助在案(案件編號0000000-D-037),有上開函附法律扶助申請書、審查表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頁至第34頁),足證聲請人合於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應准予訴訟救助」之情形。
又聲請人所提起行政訴訟,在未經法院審理前,尚難遽認顯無勝訴之望。
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結論:聲請為有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曾 宏 揚
法官 廖 建 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 嬿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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