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救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暘月事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唐信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間刑事事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97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刑事事件由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297號(下稱系爭本案)審理中。
聲請人失業在家,生活十分困難,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而本件係因相對人利用職權造成冤獄,部分未依職權查證,經證人到庭作證,聲請人定有勝訴希望,故聲請准予系爭本案之訴訟救助。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系爭本案前經本院受理,惟聲請人已於民國109年9月25日具狀撤回起訴等情,有行政訴訟撤回起訴狀附該案卷可稽。
系爭本案既經聲請人撤回起訴,其訴訟繫屬即已消滅,自無訴訟救助之必要。
從而,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林 韋 岑
法官 曾 宏 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