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救字第182號
抗 告 人 蔡清章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新化地政事務所間繼承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本院109年度救字第182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林 韋 岑
法官 曾 宏 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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