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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救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間監獄行刑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35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09年度監簡抗字第6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就訴訟救助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是當事人聲請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須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要件,倘當事人已繳納訴訟費用者,即無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人因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35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09年度監簡抗字第6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惟已繳納裁判費,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本院卷第18頁)附卷可稽。
依上述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孫 國 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 玫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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